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x息并不罕见。那么,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要证明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名单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的名称、地址、联xi方式等较为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信息,难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反地,客户x息经权利人付出一定cheng本所积累和整理形成,为了获取客户深度信息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客户的独特深度信息,更易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2、商业价值性,即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ying信息等商业信息。权利人所获取的独特的客户x息,会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cheng本,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及稳定的经济利益。
✅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对于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可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
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x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企业要想保护客户x息,就要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能擅自带走客户x息,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确保客户x息的安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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