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北京市海淀区运营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开发大牛助手APP并通过互联网推广该APP 10万余人次。大牛助手APP可对被害单位阿li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开发的钉钉系统处理、传输的地理位置数据进行未授权地干扰,破坏钉钉系统获取用户真实地理位置的功能。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
✅1、钉钉、大牛助手app、手机系统均可以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且三者均具有独立性,均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的运作状况应当为:大牛助手app与手机系统交换数据,钉钉与手机系统交换数据,两种数据交换是相互独立的。
✅2、在组织研发大牛助手APP过程中,被告人张超杰依据市场需求向技术人员提出产品意向和设计要求,故被告人张超杰对于大牛助手APP对其他应用程序与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行未授权地干扰持积极的追求态度,主观上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3、大牛助手APP的运行篡改了手机系统的定位数据,致使钉钉app定位错误,客观上达到了张某某的目的,造成了钉钉app不能够实现阿li设计出这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
因此,张某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影响了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