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一企业员工离职期间因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近日被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张某原系深圳一公司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离职期间均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因工作需要,张某后来在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网站注册了账号,具备下载秘密资料的权限。但张某从公司离职后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反而采取复制、利用原有账号陆续下载获取原公司的商业资料文档。
16年5月,张某在一网站注册了用户名,并大量上传原公司的1多份保密资料,这些资料中有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张某未经原公司允许擅自对外公开,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仅仅非法获利了人民币9余元,但给原公司造成人民币194.12万元的巨额损失,遂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